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10号 程浩: 你因诉天津市教委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审行监字第00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规定,天津市教委有作出高级教师资格许可的权限。《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天津市教委据此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以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在职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该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相抵触、符合教师教学素质考核的基本规律,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案并未涉及对你病史等事实的认定,与你提出的人事争议案件无关联。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