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76号 解淑亭: 你因诉滨州市人民政府、沾化县人民政府、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准确确定因冬枣树灭失无法移栽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委托滨州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负责人并当庭接受了质询。该评估机构依法成立,具有评估资质,作出的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原审判决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你要求更多的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