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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淑亭与滨州市人民政府、沾化县人民政府、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76号 解淑亭: 你因诉滨州市人民政府、沾化县人民政府、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76号

解淑亭:

你因诉滨州市人民政府沾化县人民政府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准确确定因冬枣树灭失无法移栽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委托滨州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负责人并当庭接受了质询。该评估机构依法成立,具有评估资质,作出的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原审判决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你要求更多的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