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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六坝镇五庄村民委员会与民乐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4号 民乐县六坝镇五庄村民委员会: 你因诉民乐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行申字第69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民乐县人民政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04号

民乐县六坝镇五庄村民委员会

你因诉民乐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行申字第69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民乐县人民政府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查明的事实,作出民政土决字[2008]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符合优势证据规则,并无不当。你主张争议地权属归你村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