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75号 王志龙: 你因诉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注销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鲁行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城市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建房,补办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汶上县建设局已撤销给你补办的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故原审法院维持注销汶房北字第000004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无不当。目前,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汶上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亦发文对涉案房屋予以安置补偿,并对室内物品损坏予以赔偿,因此你的实体权益已经得到保护。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