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75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薇,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闫桂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刑晓礴,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孔庆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鸿光,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森,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荣,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极冷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冷饮公司)、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市房产局)、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南岗房产公司)房屋确权、迁让、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07)黑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黑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了(2011)黑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松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晓薇,南极冷饮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桂兰、委托代理人刑晓礴,哈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张鸿光,南岗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世森、李景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极冷饮公司改制前系国有企业,原名称为南极冰棍厂,后又更名为南极冷饮厅。自1953年开始,承租南岗房管处(现南岗房产公司)面积为193.36平方米的直管公产房。松雷公司原名哈尔滨松雷实业集团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初,南岗区人民政府与松雷公司共同组成危房改造办,动迁南极冷饮公司地段。1992年3月3日,松雷公司与哈市房产局签订《基建拆除市管公房协议》,约定哈市房产局同意松雷公司拆除基建用地包括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公产房在内的市管公房15栋,建筑面积10112.18平方米。对松雷公司拆除该地段内的4462.23平方米市管公企用房问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案处理:松雷公司在大直街一侧新建的一层营业用房中交给哈市房产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松雷公司在大直街地段新建的附属用房中交给哈市房产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松雷公司在国民街19号地段新建的综合用房中交给哈市房产局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的办公与商服用房产权。 1992年4月18日,危房改造办与南极冷饮厅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拆除南极冷饮厅营业用房合建筑面积567.565平方米。新楼建成后,在原位置(东大直街与建设街拐角处)为南极冷饮公司安置地上一层、地下室各300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原哈市房产局产权仍按原面积归哈市房产局,其余所有面积产权归南极冷饮厅所有。危房改造办和南极冷饮厅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松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宋振雷在“危房改造办负责人”一栏签名。 1993年松雷商业大厦新楼建成后,松雷公司按约定在松雷商业大厦内为南极冷饮公司和哈市房产局安置地上、地下营业用房600平方米。该房屋由南极冷饮公司占有使用进行经营活动至今,但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 1994年10月5日,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松雷公司将其在南岗区国民街新建的建筑面积为6668.33平方米的营业办公楼产权交给南岗房管处,纳入直管公房管理,松雷大厦产权归松雷公司所有。在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履行前述协议后,松雷公司向南岗房管处提交一份《国民街安置一览表》,该表载明南岗房管处用移交置换的房屋为华荣服装店等17户公企单位(其中不包括南极冷饮公司),安置面积共计6589.95平方米。后松雷公司于1996年2月9日及2000年7月13日,先后办理了哈房CI字第001970号及哈房南字第00050899号松雷商业大厦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8月5日,南极冷饮公司向南岗房管处提交《房屋移交申请书》称,申请将南极冷饮厅产权600平方米交给南岗房管处统一管理和维修,此后正常交纳租金,由南极冷饮公司继续使用。同年8月9日,南极冷饮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房屋移交协议》,将单位产权600平方米交给南岗房管处统一管理,由南岗房管处对该房屋进行管理、维修。此后,南极冷饮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四次向南岗房管处交纳租金。2004年8月及2005年1月1日,南岗房管处为南极冷饮公司办理了600平方米公企用房承租证。 南极冷饮厅经企业改制为南极冷饮公司后,于 2006年3月30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南极冷饮公司在经营期间,先后在其占有使用的600平方米房屋临东大直街一侧搭建一门厦,并在邻建设街一侧拆建一处出口。 松雷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2年,松雷公司经批准,取得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建设街、国民街地段的建设权。因动迁拆除的建筑物包括有哈市房产局的公产房,故松雷公司于同年3月与哈市房产局签订《基建拆除市管公房协议》,约定拆迁面积中包括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公产房。1992年4月18日,松雷公司与南极冷饮公司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拆除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为567.565平方米;新楼建成后,在原位置安置地上、地下各300平方米,共计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营业用房;哈市房产局的产权567.565平方米仍归其所有,其余面积的产权归南极冷饮厅。松雷商业大厦建成后,松雷公司于1994年10月5日与哈市房产局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松雷公司将其在南岗区国民街新建建筑面积为6668.33平方米的产权无偿交给哈市房产局,包括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567.565平方米公产房在内的松雷商业大厦产权归松雷公司所有。但由于南极冷饮公司回迁后,未按规定缴纳多安置的32.435平方米的购房款,其未取得该面积的所有权。故松雷公司在1996年办理松雷商业大厦产权登记手续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了松雷商业大厦的全部所有权。后经松雷公司多次向南极冷饮公司索要房屋使用费,南极冷饮公司均予以拒绝。此外,南极冷饮公司在经营期间不注意卫生管理,在户外设置摊位经营,堵塞松雷商业大厦营业入口,双方多次为此发生纠纷。南极冷饮公司将其使用的地下300平方米,按每年1071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获取巨额利益。南极冷饮公司在房屋邻东大直街一侧、松雷公司房屋门前私建门厦,在邻建设街一侧私扒后门,破坏房屋整体结构。南极冷饮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松雷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使松雷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利益遭受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600平方米房产为松雷公司所有;南极冷饮公司从占用松雷公司的房屋中迁出;南极冷饮公司给付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00万元;拆除私建的门厦,将后门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由南极冷饮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