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吕永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震雷,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周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该支行职员。 原审被告: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诗海,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诗海,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辉。 委托代理人:陈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诗海,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浩。 委托代理人:于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诗海,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及原审被告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威公司)、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张辉、张浩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鑫海公司委托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向启德公司发放贷款,启德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三威公司、大地公司、张辉、张浩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 2010年9月19日,启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向启德公司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人民币9亿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13日。还约定为履行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实现债权或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启德公司承担。同日,启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法人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启德公司以其位于济南市经十路北侧、解放东路南侧的三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为:历下国用(2011)第0100031号、0100032号、0100033号;地号分别为:011126752、011126751、011126750)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亿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该三宗土地已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取得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10年9月19日,张辉向鑫海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张辉自愿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含共有,共有财产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向鑫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款项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财产共有人张锐也在该保证函上签字。同日,张浩向鑫海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内容与张辉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相同。共有人李军在保证函上签字。 2010年10月8日,三威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法人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三威公司自愿为启德公司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在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处办理本外币贷款的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启德公司依各具体合同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届满后两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首先要求本合同的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大地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法人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内容与三威公司、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法人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相同。 2010年9月17日,启德公司向鑫海公司提出借款11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用于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2010年10月8日,鑫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鑫海公司委托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向启德公司发放贷款11500万元。同日,启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编号为2010年城西委贷借字第15—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1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8日,年利率15.6%,到期一次性结息。齐鲁银行城西支行于同日发放了委托贷款11500万元。 2010年11月12日,启德公司向鑫海公司提出借款3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11月16日,鑫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鑫海公司委托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向启德公司发放贷款33000万元。同日,启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编号为2010年城西委贷借字第15—2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年利率15.6%,到期一次性结息。齐鲁银行城西支行于同日发放了委托贷款33000万元。 2011年4月19日,启德公司向鑫海公司提出借款4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1年4月20日,鑫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鑫海公司委托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向启德公司发放贷款40000万元。同日,启德公司与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签订编号为2011年城西委贷借字第003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年利率15.6%,到期一次性结息。该借款合同还约定,在贷款期内,启德公司有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性条款或启德公司经营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下,齐鲁银行城西支行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齐鲁银行城西支行于同日发放了委托贷款40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