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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 负责人:韩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文,北京市大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

负责人:韩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翎。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宗,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岫岩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兰翎、原审被告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田木业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以(2011)民二终字第119号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辽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农行岫岩支行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7月9日间,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计31份,其中涉及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合同》29份,涉及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合同》2份。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岫岩支行如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向岩田木业公司发放贷款共计33笔,其中涉及流动资金贷款30笔,涉及固定资产贷款3笔,借款总额14109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 岩田木业公司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138795617.60元,利息未偿还。上述借款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房产22处(房产面积28198.21平方米)、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0635.65平方米)、209台(件)机器设备以及兰翎的个人商业网点一处(面积1932.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51.60平方米)办理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共计18份。

(一)流动资金贷款30笔(对应《借款合同》29份),借款金额12079.56万元。

1.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600000797),借款金额10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7.488%,分两笔发放,借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3月20日至2009年2月20日(借款金额500万元,尚欠本金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20日(借款金额500万元,其中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9月29日期间累计偿还631501.60元,尚欠本金4368498.40元)。以岩田木业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岫)农银抵字(2006)第004号。以上两笔借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1725),借款金额5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126%。以岩田木业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21902200700002508。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4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3.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1911),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2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4.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1913),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21902200700002739。该笔贷款尚欠本金8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5.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1969),借款金额119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29日,约定执行年利率8.19%。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500000824,即高抵字(2005)027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19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6.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219),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3日至2008年11月1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500000824,即高抵字(2005)027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8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7.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268),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1月18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500000824,即高抵字(2005)027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8.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302),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1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500000824,即高抵字(2005)027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9.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305),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1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700000331、NO21906200700000880。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4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0.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351),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11月2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21902200700003387。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1.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381),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21902200700003402。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2.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451),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29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500000824,即高抵字(2005)027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3.借款合同(编号21101200700002490),借款金额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岩田木业公司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21906200500000824,即高抵字(2005)027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43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