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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乡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彬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彬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邹永生,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乡县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湘高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南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仲、徐敏,宁乡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民、邹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6日,宁乡县政府与湖南省虹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霖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宁乡S208连接线及沩水特大桥项目投资经营授权合同书》,约定宁乡县政府将S208连接线及沩水特大桥项目授权给虹霖公司投资经营;虹霖公司在合同签订当天到位2000万元资金,合同签订后100天内到位资金3000万元;合同生效后,虹霖公司与合作单位南洋公司共同组建公司经营开发该项目,并注册项目公司,公司暂定名为“湖南省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04年8月13日,宁乡县交通局(宁乡县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虹霖公司、南洋公司签订《双控项目专用资金协议》,约定虹霖公司与南洋公司将2000万元转入由宁乡县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乡县支行开立的与虹霖公司、南洋公司控制的账户11656488093001(以下简称双控账户),作为投资建设大桥工程的建设款,不能用于与本项目工程无关的支出等。当天,南洋公司将其从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高建支行所借的开发建设南洋公寓的2500万元贷款中的2000万元打入双控账户。此后,双控账户除银行付息外,没有进入其他资金。经三方同意支付相应开发费用后,其剩余金额的具体变化情况为:2005年5月1日,剩余430.31万元;2005年8月1日,剩余21.51万元;2006年3月1日,剩余21.78万元;2006年6月1日,剩余21.82万元;2007年4月1日,剩余1.97万元,直至2009年10月。

2004年9月,宁乡县政府向虹霖公司颁发涉案项目用地权证,编号为宁(1)国用(2004)字第247号,土地坐落于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村、新华村及城郊乡沩丰坝村,面积为102914平方米,用途为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2004年9月15日,沩水大桥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谈彬尧。

2004年12月17日,宁乡县政府与南洋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宁乡S208连接线及沩水特大桥项目投资经营授权合同书》,约定宁乡县政府将宁乡S208连接线及沩水特大桥项目授权给南洋公司投资经营;作为投资回报,宁乡县政府同意在S208连接线两厢按成本价提供630亩综合用地,由南洋公司选好项目按“分批征地,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整体开发,并在沩水特大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向湖南省政府申报正式设立收费站及收费标准,申报收费年限为25年至30年;南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当天到位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0天内到位资金3000万元,均进双控账户;沩水特大桥工程必须在2006年12月15日前竣工通车,S208连接线南端必须在2005年12月12日前竣工通车;由于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按实际损失额追加2%的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100天内如南洋公司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5000万元资金到位,本合同自行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南洋公司自负等。该合同对工程项目用地权证的办理没有作出约定。

2005年4月28日,南洋公司致函宁乡县委、县政府,请求宁乡县政府尽快落实签订有关回报用地的补充协议。2005年5月9日,宁乡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了将虹霖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并办理到沩水大桥公司名下,项目回报开发用地的落实等问题。2005年7月13日和18日,宁乡县规划管理局和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完成了审核同意按蓝线图所示范围规划控制S208连接线及沩水大桥项目开发建设用地,审核同意南洋公司依法带项目批地程序,根据蓝线图显示,综合建设用地总面积700亩,其中安置用地168.3亩。2005年7月28日,宁乡县政府向沩水大桥公司颁发了宁(1)国用(2005)字第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和使用权类型均与虹霖公司名下原宁(1)国用(2004)字第2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致。

受宁乡县交通局的委托,湖南华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S208连接线及沩水大桥项目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后,于2005年9月5日出具了湘华维评字〔2005〕第021号《宁乡县交通局沩水大桥项目投资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以2005年7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S208连接线及沩水大桥的投资价值评估值为负1639万元,其中:回报土地开发权价值评估值为2359万元,沩水大桥收费权价值评估值为4484万元,项目投资成本评估值为8482万元。2005年12月8日,宁乡县政府与南洋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宁乡S208连接线及沩水特大桥项目投资经营授权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一、取消沩水大桥收费权回报,南洋公司的工程投资与回报差额用三部分补充:1、原700亩规划控制用地出让金的70%以即收即返形式回报补充;2、历经铺乡319国道与S208省道交汇处东南侧(葡萄园)618亩土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回报用地),其出让金的20%以即收即返形式回报补充;3、由南洋公司制定该618亩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建设方案,办理该建设用地(回报用地)规划控制蓝图,分步实施,带项目审批。二、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南洋公司必须按照原合同要求到位建设资金1000万元,签订本补充协议30天内,南洋公司必须按原合同要求再到位建设资金2000万元,该3000万元汇入双控账户,本补充协议方具有法律效力等。

2004年12月22日,南洋公司与湖南军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军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信公司)签订《湖南宁乡S208连接线及沩水特大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南洋公司将宁乡县沩水大桥项目发包给军信公司施工建设,工期660天,合同金额3650万元。该工程于2005年3月6日开工。2005年5月2日,沩水大桥公司工程指挥部致函宁乡县交通局,请求该局与省地勘院组织补勘和详细鉴定工作。2005年6月26日和28日,沩水大桥公司先后成立省道S208连接线沩水大桥建设项目迎省检责任工作小组,并部署了相关工作,准备迎接省检。2005年7月7日,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长沙市分站向沩水大桥公司下发了长交质监〔2005〕006号《关于我市质量安全检查意见通报》,指出沩水大桥建设施工中存在一些问题。2005年7月8日,宁乡县交通局向南洋公司和军信公司发出《关于沩水大桥在迎省检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理由和方案的通知》,请其针对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对沩水大桥质量和安全等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005年8月11日,沩水大桥公司与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沩水大桥公司委托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为省道S208连接线及沩水大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2005年9月,沩水大桥公司先后与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分别就现场监理人员的安排、沩水大桥地勘工作等进行了协商,并授权王昌衡为沩水大桥监理处总监。2005年10月26日,南洋公司致函军信公司,肯定项目部的成绩,并希望其在以后的施工中戒骄戒躁。2005年11月、12月和2006年1月25日,军信公司项目部先后向监理中心申请检验部分墩柱的钢筋、模板和砼浇筑,及部分桩基挖孔和砼浇筑,经检验,除一个桩基孔要延期交工外,均为合格。2006年2月22日,质检站对沩水大桥及连接线进行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