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跃峰,又名郭家铭,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朝,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艳伟,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智丽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跃峰、张红朝因与被申请人刘艳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跃峰、张红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永清 审 判 员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