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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双西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之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提字第1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海双西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金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孟君,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宏臣,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提字第1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海西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金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孟君,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宏臣,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斌

委托代理人:周静,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栋,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东海西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陈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东海双西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孟君、孙宏臣,陈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静、黄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