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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荣会与杨宝满、左爱菊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荣会。 委托代理人:姚成胜,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荣会。

委托代理人:姚成胜,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宝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爱菊。

申请再审人霍荣会因与被申请人杨宝满、左爱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荣会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未认定被申请人左爱菊为共同侵权人与事实不符。在霍荣会与左爱菊的谈话录音中左爱菊承认自己与杨宝满共同经营《金博士英语·语法表解与训练》一书,并从家庭困难角度请求原谅。两审法院均回避了录音材料这一证据。左爱菊主动到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足以证明其具有侵权和犯罪事实。一审、二审法院对侵权书籍销售数量的认定存在错误。两审法院在认定侵权书籍数量上,均仅认定了被扣押的2010册书,与霍荣会所提交的证据严重相悖。《金博士英语?语法表解与训练》已经销到长春市,有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图书批发大厦管理所开具的对侵权书籍的调查结果以及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为证,两审法院均对长春的销售数量不予认定。除被扣押的2010册侵权书籍外,还有500本样书。霍荣会所著《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是面对中学生的英语辅导教材,具有使用量大,持有量高,销售地域广泛的特点,经过了多次的出版和印刷,而侵权书籍的广泛销售给正版书籍的销售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二、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包括著作权人损失数额和调查、取证、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两部分。本案中,霍荣会为了收集杨宝满、左爱菊销售侵权书籍的证据,从该二人处购得2010册侵权书籍,金额为16000元;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为:一审8000元; 二审2000元;刑事部分4000元,此两项费用均有相应票据为证。仅此两项费用就已到达30000元,而法院判决赔偿的10000元连律师费一项都达不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由杨宝满、左爱菊负担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

杨宝满提交意见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杨宝满的过错程度、销售情况、销售价格、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无不妥。一、杨宝满没有故意侵犯霍荣会权利的意图。二、杨宝满被扣押的2010本《金博士英语?语法表解与训练》没有向市场销售,不会给霍荣会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销量造成影响。虽然霍荣会推断《金博士英语?语法表解与训练》一书销售数量巨大,但是终因该书没有流向市场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三、杨宝满没有因《金博士英语?语法表解与训练》而获利,霍荣会支付的1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四、霍荣会为取证支付的费用10000元和律师费用14000元,不应全额获得支持。综上,请求驳回霍荣会的再审申请。

左爱菊提交意见认为:左爱菊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没有参与书籍的印刷或销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霍荣会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左爱菊是否为本案共同侵权人的问题。二是一审、二审法院判处赔偿数额是否得当的问题。

关于左爱菊是否为本案共同侵权人的问题。霍荣会虽然提供了其与左爱菊的谈话录音,但是录音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左爱菊就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一审、二审法院关于左爱菊不是本案共同侵权人的认定并无不妥。

关于一审、二审法院判处赔偿数额是否得当的问题。本案中,霍荣会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以证明侵权图书除扣押的2010册外,还有500册样书,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止10000元等事实。但是霍荣会所举的证据无法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和杨宝满的违法所得,一审、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杨宝满的过错程度、销售情况、销售价格以及霍荣会制止侵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判决赔偿数额10000元亦无明显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霍荣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霍荣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