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杭州海龙电子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提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中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忠平,该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中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北京国浩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39号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 John Ricc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美国电力转换公司(American? Power? Conversion?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罗德岛州西金斯顿露天广场路132号(132 Fairgrounds Roads,West Kingston,RIO2892 USA)。

法定代表人:Peter Wexler,该公司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杭州海龙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蒲军,该公司经理。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控公司)与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简称艾佩斯公司)、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杭州海龙电子工程公司(简称海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民三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后,中控公司、艾佩斯公司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506、16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律师、程学琼,艾佩斯公司、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艾宏、杨祖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海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控公司于2005年5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中控公司于1998年10月12日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申请了“APC”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384343,现该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中控公司的“APC”商标经过持续使用、推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中控公司近期发现,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即UPS)、“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电源线的产品、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官方网站、宣传资料、交易文书(发票)上使用的APC商业标识,与中控公司“APC”注册商标相同,上述产品与中控公司“AP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还将“APC”冒充为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律有关规定,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控公司“APC”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上述侵权商品由海龙公司在杭州进行销售(零售)。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和海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此,中控公司诉请:l、判令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和海龙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和海龙公司共同赔偿中控公司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3、判令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和海龙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为中控公司消除影响。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在庭审中共同答辩称: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在不间断电源相关产品上使用“APC”商标,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授权,没有侵犯中控公司在后获得的商标权。艾佩斯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不间断电源产品属计算机及其他灵敏电子仪器用的一种供电保护装置,在该产品上使用“APC”商标是经过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的授权和许可。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系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的所属公司,于1995年3月23日获得“APC”商标的国际注册(注册号:G63346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和灵敏电子仪器用供电保护装置”,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的注册被准予延伸到中国大陆,注册有效期为199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获得了在中国境内使用该G633466号“APC”注册商标的合法授权。而中控公司的第1384343号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为2000年4月14日,晚于G63346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中控公司关于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冒充注册商标的指控,系滥用诉讼权利,其将海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旨在选择管辖法院。中控公司又将本案指控集中到UPS网络管理卡,而该被控侵权产品为中控公司向案外人购买,与本案无关。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在UPS网络管理卡产品上使用“APC”商标,是在第G633466号“APC”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UPS是一种供电保护装置,而UPS网络管理卡是一种UPS专用的附属设备,属于UPS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UPS网络管理卡作为专用的UPS附属设备,构成供电装置的一部分,属于第G633466号“APC”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在UPS网络管理卡产品上使用“APC”商标,同在UPS产品上使用一样,不构成对中控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海龙公司未作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4月14日,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APC”商标,注册号1384343,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车辆自动转向器,核原子发电站控制系统,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测量仪器(勘测仪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车辆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商标有效期为2000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2003年10月21日,上述商标核准转让给了中控公司。

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是依据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律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开发、制造、营销电力控制用的电子设备,其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详细介绍了产品信息,其中“不间断电源”(即UPS)和“UPS网络管理卡”是其产品之一。

2005年3月31日和9月21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计算机登陆即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网站查阅,发现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APC”作为产品注册商标,其中包括了UPS产品和UPS网络管理卡及软件。2005年4月7日,中控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杭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陪同下,来到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网站上指定的经销商海龙公司,购买了标注有“APC”注册商标的不间断电源一只。经查看,该产品包装盒上六面左上角显著位置均标有“APC”注册商标,包装盒上同时标注了艾佩斯公司和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打开包装盒,内有不间断电源一只,上面贴有“APC”注册商标,标明制造商为艾佩斯公司,另有产品说明书一份和艾佩斯公司出具的合格证一份。2005年9月26日,中控公司委托代理人又在杭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陪同下,在杭州市学院路华门世家A座3单元902室“科通电子”处购买了标注有“APC”、型号为AP9619的网络管理卡一套(价格3200元),包括网络管理卡、软件光盘、电源线。根据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网站中介绍的内容显示,产品型号为AP9619的网络管理卡是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生产销售的网络管理卡产品之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