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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万全与临海名宜礼品玩具有限公司、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万全。 委托代理人:周玲,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名宜礼品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万全

委托代理人:周玲,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名宜礼品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弘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峡山。

法定代表人:尤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校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游万全因与被申请人临海名宜礼品玩具有限公司(简称临海名宜公司)、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晓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后,临海名宜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游万全申请再审称:首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虽然对游万全提交的涉及被诉侵权行为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但未对临海名宜公司和宁波晓东公司生产、销售涉案游戏筹码产品具体数量和金额予以论述,而以临海名宜公司提交的证据为依据认定三个涉案游戏筹码作品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有权使用,该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认定游万全创作的游戏筹码图案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又认定游万全所提供的公证书、单据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临海名宜公司和宁波晓东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该认定超出了二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其次,游万全在一审、二审期间未提交的新证据的内容,能够充分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具体表现在,根据郑弘基在另案中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台湾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卡、台湾桃园县地方法院判决中记载的郑弘基的陈述,郑弘基曾为游万全在台企业的股东并担任相关职务,完全有机会接触游万全设计的筹码图形。此外,临海名宜公司仓库中大量的骰子图筹码、扑克花筹码、菱角图筹码的图形与涉案三个游戏筹码作品完全相同,加之往来发票、增值税发票、入库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规模和严重后果。综上,游万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浙知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

临海名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游万全对涉案三个筹码图案不享有著作权。首先,三个筹码图案与公开出版物上展示的既有筹码图案高度相似,属于复制既有形式而来,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游万全所谓作品系基于侵权行为而来,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游万全所谓作品,是三个平面图案,平面图案的保护不应延及三维筹码实物,这一类对象应纳入外观设计保护的范畴。二、临海名宜公司没有接触涉案三个筹码图案的可能性,也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游万全从未举证证明其三个筹码图案公开发行并为公众所知,临海名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游万全交恶,临海名宜公司没有接触游万全所谓作品的可能性,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临海名宜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游万全提供的侵权行为的证据欠缺合法性,且无证明能力。游万全所谓侵权的公证证据是在非法侵入临海名宜公司的经营场所后取得,无法排除所谓被诉侵权产品系游万全自己放置的可能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临海名宜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宁波晓东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筹码图案构成作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游万全所提宁波晓东公司与临海名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承担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三、游万全在本案中所提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游万全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三份材料,系从名称为“Trademark

Poker”的网站中打印的三页“娱乐场用品”产品宣传页,其中一页的文字部分均以英文表述,其他两页的文字部分均以繁体中文书写,以繁体中文文字书写的网页左上角处有“美国领先的赌场供应批发商”字样,每页打印件中显示有十余个类似筹码的产品图形,但未显示生产厂商或与此有关的信息。同时,三页网站打印页中均无地址栏显示,也没有其他与网页来源有关的内容。在本院听证过程中,游万全又当庭提交了三份材料,其中:一是其声称为宁波晓东公司网上销售情况的截图,所涉及的网站包括马可波罗、中国商品网、生意旺铺网等;二是其声称为临海名宜公司的负责人郑弘基与其妻的来往书信两份,涉及内容为产品报价,但具体指代的产品不明;三是名称为《关于要求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合同、章程批准的函》一份。上述三份材料中,第一份材料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打印,未通过公证程序予以固定。此外,游万全未向本院提供第二份和第三份材料的原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游戏筹码之菱角图》、《游戏筹码之图(一)》、《游戏筹码之骰子图》三幅筹码图案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临海名宜公司和宁波晓东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三幅筹码图案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本案中,游万全请求保护的三幅筹码图案已经分别在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及台湾地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三幅筹码图案系由游万全创作完成。此外,涉案三幅游戏筹码图案虽然与部分公开出版物中的筹码图案在构成要素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游万全又对筹码图案中的构成要素进行了一定的变换和组合,使之与公开出版物中的设计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并具有了个性特征。据此,二审法院所作涉案游戏筹码图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临海名宜公司所提游万全不享有三幅筹码图案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临海名宜公司与宁波晓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