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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冬根、章亚菲、章广文、抚州市月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冬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亚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广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中小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冬根,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榄菊公司)因被申请人与胡冬根、章亚菲、章广文、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简称月圆家具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1)赣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59号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再审人榄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被申请人章亚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榄菊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榄菊公司拥有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和第3210970号菊花图形注册商标,“榄菊及图”商标199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榄菊公司的榄菊牌蚊香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先后获得过“广东省名优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章广文是抚州市月圆家私厂(简称月圆家私厂)业主,该厂实际经营者为胡冬根和章亚菲,该两人是月圆家具公司的投资人,且月圆家具公司与月圆家私厂的经营场所相同。胡冬根和章亚菲在月圆家私厂生产、销售假冒我公司商标、产品包装、产品条形码、厂址等信息的假冒伪劣蚊香,2010年7月9日被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简称抚州工商局)查获。胡冬根等四个当事人上述未经榄菊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榄菊公司的商标权;擅自使用榄菊公司的厂名、厂址、条形码及其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损害了榄菊公司的商誉和合法利益。请求判令胡冬根等四个当事人:1、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蚊香;2、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在抚州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维权合理开支约2.5万元。

胡冬根等四个当事人共同答辩称:1、抚州工商局查获的假冒榄菊牌蚊香不是胡冬根等四个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而是欧阳木租赁月圆家私厂的厂房生产的;2、榄菊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榄菊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1、1998年5月28日,中山市天明(集团)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空气清新剂、蚊香、盘香、液体蚊香等商品上。2000年10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榄菊日用品公司;2007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榄菊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8年。

2、2003年9月14日,榄菊日用品公司经核准注册第3210970号菊花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蚊香、卫生球、杀害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2007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榄菊公司。

3、月圆家私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7年6月4日,2010年3月2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章广文,经营范围为“主营:床垫生产及沙发、家具、销售”,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场所为抚州金巢开发区。

4、月圆家具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17日成立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胡冬根,经营范围为“床垫生产,沙发、家具销售”,住所地为抚州金巢开发区中小创业园。

5、抚州工商局2010年7月9日对胡冬根的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我们现就你生产标注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榄菊牌蚊香一事问你,了解情况,请你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答:抚州月圆家私厂位于抚州市金巢开发区创业园A1栋2楼,是由我和我老婆章亚菲两人投资经营……今年6月4、5日广东区老板到我抚州月圆家私厂,同我谈那个榄菊蚊香包装的事情。因为我厂的租金每年壹万陆仟捌佰元,另外我厂请了三个工人,我这三个工人一个叫苏水明年工资壹万陆仟元;何波年工资1.3万元,李茶香年工资壹万元。我这个行业这段时间是淡季,但我又必须付这三个工人的工资,所以我为了减轻我经营上的压力,就刚好就同区老板合作,由我的工人为区老板包装榄菊蚊香。我的场地月租金是壹仟肆佰元,租金的三分之一由广东区老板承担,区老板要付我这三个工人每个月壹仟弍佰元工资。另外,我应付给这三个的月工资,在区老板付工资的这几个月,我只付百分之陆拾。等于说我就省了一点租金和工人工资。区老板我只知道他是广东人,具体哪里的,我不清楚……我是通过我老婆的一个朋友认识区老板的,这个朋友只有我老婆知道,这件事我没有问我老婆,我同区老板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而且我也没有收区老板的定金之类的东西……问:你为区老板包装的榄菊蚊香有几个品种?答:我只为区老板包装的榄菊蚊香只有一种。问:你知不知道这批榄菊蚊香的销售价格,产品有没有标价?答:我真不知道这批榄菊蚊香的销售价格,这些东西也没标价。问:你有没有为他人包装蚊香的经营资格?答:我只有生产、销售床垫的营业执照,没有包装蚊香的经营范围,这次榄菊蚊香的生产的日常经营,由我负责管理。”

6、抚州工商局2010年7月9日对章亚菲的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你在抚州市月圆家私厂具体的工作和该厂的具体情况。答:抚州市月圆家私厂是于2007年开办的,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是我的胞弟章广文,但该厂实为我丈夫胡冬根和我在经营加工生产床垫。问:经我局执法人员于今天上午10时,接举报反映你家私厂内生产假冒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榄菊’蚊香,经现场对你厂位于创业园区一栋二层楼房—抚州市月圆家私厂进行依法检查,发现你厂内堆放有标明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榄菊’蚊香高级型成品蚊香,详见现场检查笔录。答:这是事实,情况是这样的,2010年6月下旬我厂来了一名自称是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年龄有40多一点,电话是15088000535,该男子称姓欧,具体名字不清楚,对我讲要租一间我厂内的厂房使用。当时没有说干什么,到第三次时该男子说租我厂房进行蚊香加工包装,我就对该男子说租金为每月2000元,没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