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细丰。 委托代理人:廖德辉,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冬,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23队。 法定代表人:刘淡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德辉,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冬,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坚。 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细丰、中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英皇公司)因与李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细丰、中山英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