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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3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苏国荣。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3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苏国荣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泰利街18号荣华工业中心5字楼。

诉讼代表人:刘培龄,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村。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世博广场B区首层至三层。

负责人:严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柳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柳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卫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贞球,该公司总经理。

国荣因与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荣华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简称世博分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好又多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今明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苏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田、董宜东,香港荣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旭、陈建民,东莞荣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咏宜,世博分公司和广州好又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以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月饼商品侵犯其“花好月圆”系列注册商标、“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在《东莞日报》、《广州日报》、《中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今明公司辩称,其使用“荣华月饼”文字系根据与苏国荣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使用的图形、包装与“花好月圆”系列注册商标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广州好又多公司与世博分公司辩称,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其提交的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存在重大瑕疵,世博分公司的进货渠道合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后,根据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追加苏国荣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苏国荣辩称,其合法拥有第533357号“荣华”注册商标,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不涉及在第533357号“荣华”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前的使用情况,其“荣华”、“荣华月饼”在内地的宣传使用和知名度的情况不足以认定其已经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今明公司根据苏国荣的许可,在月饼上使用“荣华月饼”字样的行为,以及世博分公司销售该月饼的行为,均不构成对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权利的侵犯。据此,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苏国荣均请求驳回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

1950年,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楼)成立,其住所地位于香港元朗大马路86号。1962年8月24日,金兴(元朗)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荣华大酒楼;1975年8月27日,金甡(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成立。此后,由金兴(元朗)有限公司与金甡(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作为两大股东联同刘培龄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于1978年10月31日成立了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FLOURISH FOOD MANUFACTORY LIMITED),经营大荣华酒楼和元朗荣华酒楼;由金兴(元朗)有限公司与金甡(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作为两大股东联同曾英荣、杨光等自然人股东,于1980年4月15日成立了荣华饼家有限公司(FLOURISH CAKE SHOP LIMITED)。1993年3月11日,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变更为WING WAH CAKE SHOP LIMITED;1994年12月10日,又由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石碣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投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湾仔金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67年12月1日,经营有湾仔荣华酒楼,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9日,两公司均为香港荣华公司的关联企业。

(二)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国外及港台地区销售荣华月饼的事实

1966年9月25日的《华侨日报》显示元朗荣华酒家刊登广告销售“白莲蓉月饼”;1971年9月27日的《星岛日报》显示湾仔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家刊登广告销售“白莲蓉月”;1973年9月4日的《星岛日报》显示元朗荣华酒楼刊登广告销售“白莲蓉月”;1975年9月6日、1975年9月30日、1976年9月1日、1976年9月2日、1976年9月3日、1977年9月18日、1978年8月31日、1978年12月6日、1979年9月25日、1980年8月20日的《星岛日报》,1980年9月16日的《天天日报》、1981年7月21日的《华侨日报》、1983年9月4日的《东方日报》显示湾仔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楼、元朗大荣华酒楼刊登广告销售“白莲蓉月”;1986年9月2日的《东方日报》、1986年9月5日的《华侨日报》、1986年9月9日的《明报》、1988年9月13日的《华侨日报》、1988年9月9日的《信报》、1991年9月6日的《星岛晚报》显示,湾仔荣华酒楼、元朗大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楼刊登广告销售“荣华”标志的“首创白莲蓉月饼”,并使用“荣华月饼+花好月圆图案”的组合标识;1986年9月11日的《华侨日报》显示,湾仔荣华酒楼、元朗大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楼刊登广告销售“荣华”标志的“荣华白莲蓉月饼”,并使用“荣华月饼+花好月圆图案”的组合标识。19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元朗大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楼、湾仔荣华酒楼、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等主体还在《星岛日报》、《星岛日报》(欧航版)、《星岛日报》(纽西兰版)、《大公报》、《大温新闻》、《文汇报》、《文汇报》(欧洲版)、《香港经济日报》、《世界日报》、《联合晚报》等众多香港和国外报刊上刊登有关荣华月饼的广告,以在美国、加拿大、澳洲、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英国、荷兰、西班牙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荣华月饼。

(三)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内地产销荣华月饼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