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浩,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鲁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郑学林 审判员 杨永清 审判员 陈宜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