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二终字第146号 法定代表人:邢维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均田,该中心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电影城。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哲,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春汽车文化园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人才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因与长春电影城(以下简称电影城)、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文化园有限公司、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才中心、电影城均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张颖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