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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才科技开发中心与长春电影城、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文化园有限公司、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二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人才科技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维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均田,该中心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电影城。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二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人才科技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维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均田,该中心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电影城。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哲,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长春汽车文化园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人才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因与长春电影城(以下简称电影城)、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文化园有限公司、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才中心、电影城均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张颖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