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83号 何英梅、张金蝉、张天梅、韩玉芳、薛梅英、张玲秀、黄得玉、李玉兰: 你们因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省人社厅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监督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有限公司和永登县社保局将你们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你们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你们主张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于法无据,难以支持。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