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86号 刘素娟: 你因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辽行监字第20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从建国初至今,我国土地制度已由建国初期的个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你主张拥有诉争土地所有权于法无据。1961年你父刘耀东因历史问题被判刑,1982年你们全家因落实政策回城,故你们全家并未一直使用诉争土地,故你主张拥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