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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与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57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西三楼一门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伯,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57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西三楼一门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伯,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6号楼科健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马特·斯科特·苏德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谷歌)因与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谷歌中国)侵犯商标权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申字第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谷歌申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巴黎公约》缺乏依据,本案应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外国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需进行商业性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方可在中国受到保护的规定。被诉行为发生时,美国GOOGLE公司并未将“谷歌”稳定地、唯一地作为其汉译名称在中国进行商业使用,且当时“谷歌”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应对“谷歌”予以保护。2.谷歌中国获得美国GOOGLE公司的授权晚于北京谷歌获得企业名称核准和成立的时间,北京谷歌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3.谷歌中国所诉的行为均发生在其成立之前,此时谷歌中国尚无主体资格。4.原审法院认定北京谷歌有主观恶意缺乏依据。5.一审举证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未予纠正。6.原审法院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并非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不合法,且缺乏可执行性。请求驳回谷歌中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谷歌中国提交意见认为:1.一审、二审法院援引《巴黎公约》的结论是美国GOOGLE公司的厂商名称均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其籍以作出判决的并非《巴黎公约》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美国GOOGLE公司自2000年以来向中国的相关公众提供了大量的搜索引擎等服务,进行了大量商业性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GOOGLE”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GOOGLE”所对应的全球正式中文名称“谷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向所规定的“企业名称”,应予保护。2.尽管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签订《商号、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时间为2007年9月24日,但该协议载明相关许可自谷歌中国成立之日起生效。3.谷歌中国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其企业名称之日起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即便北京谷歌恶意申请注册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发生在谷歌中国成立之前,谷歌中国仍有权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4.一审、二审判决根据北京谷歌法定代表人田云山恶意追踪申请注册含“古狗”“谷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以及GOOGLE和谷歌享有较高声誉等事实,认定北京谷歌使用“谷歌”主观过错明显,并无不当。5.《商号、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签订地在中国,并非域外证据,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北京谷歌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质疑,一审法院要求谷歌中国办理相关手续并无不当。此外,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均送达给北京谷歌,北京谷歌有机会对这些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其程序权利并未受损。6.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北京谷歌承担的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的责任,并无不可执行之理。7.本案仅是北京谷歌与谷歌中国之间发生的系列纠纷之一,在所有相关案件中,各级人民法院均已驳回北京谷歌的诉讼请求或支持谷歌中国的诉讼请求。北京谷歌多次重复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驳回北京谷歌的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美国GOOGLE公司(GOOGLE INC.)在中国注册了“GOOGLE”商标。但在此后较长时间内,GOOGLE都没有稳定的唯一的译称。在此期间,GOOGLE曾被译为“科高”、“古狗”、“咕果”、“谷果”等。

2006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中国外资登记网发布名称核准公告,同意“谷果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006年3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预先核准由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Google Ireland Holdings Limited,现已更名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简称谷歌爱尔兰)独家出资的企业名称为:“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06年8月10日,后此期限又延长至2007年2月10日。2006年3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在中国外资登记网发布名称核准公告,同意“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已核名称调整。2006年3月,田云山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申请注册古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当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已存在GOOGLE网,古狗不适合作字号”为由,驳回了该项申请。2006年4月12日,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公开发布了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谷歌”。当日15时5分后,可以在互联网上查看到其发布中文名称的相关报道。2006年4月12日15时50分,田云山申请注册北京谷歌通过了网上初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亦于当日向田云山颁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6年4月19日,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田云山颁发了北京谷歌经营执照。2006年10月20日,北京市商务局批复谷歌爱尔兰,同意其投资设立谷歌中国。2006年11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谷歌中国颁发营业执照。2007年6月29日,美国GOOGLE公司在北京市公证处就网站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gugebj.com网站的名称为购物网,域名注册人为田云山,经营者为北京谷歌和以田云山为法定代表人的购物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员进入该页面后,将鼠标移至“gugebj”图标上,页面有“Google”字样显示,且该页面在图案、颜色、字体方面与页面都很相似。2007年9月24日,美国GOOGLE公司与谷歌中国签订了《商号、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谷歌中国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GOOGLE”和“谷歌”商号,以及第9、35、38、42类上的GOOGLE商标和谷歌商标;并约定“协议达成的许可自被许可人成立之日起生效,除非被许可人终止,将持续有效”。2007年11月14日,美国GOOGLE公司与谷歌中国签订协议,授权谷歌中国以其自身名义对北京谷歌提起法律诉讼,并表示在相关商标转让给谷歌爱尔兰后,该授权对谷歌爱尔兰亦具法律约束力。2007年6月26日,北京谷歌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谷歌中国,要求谷歌中国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谷歌的诉讼请求。2008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