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力鼎脚手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添荣。 申请再审人广东省佛山市力鼎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赢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因与本案专利关联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需要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我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73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2011年12月6日,力鼎公司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审查。本院恢复了对本案的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其主要理由为:1、本案专利的技术内容早在10年前就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力鼎公司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不应构成侵权。2、2011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9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5993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力鼎公司构成侵权显属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993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针对第15993号决定,优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行初字第151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第15993号决定。该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993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维持,并已经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力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