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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力鼎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力鼎脚手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力鼎脚手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添荣。

申请再审人广东省佛山市力鼎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开平市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赢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因与本案专利关联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需要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我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73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2011年12月6日,力鼎公司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审查。本院恢复了对本案的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其主要理由为:1、本案专利的技术内容早在10年前就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力鼎公司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不应构成侵权。2、2011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9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5993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力鼎公司构成侵权显属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993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针对第15993号决定,优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行初字第151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第15993号决定。该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993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维持,并已经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力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