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1号 郑远英、罗亚庆: 你们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高法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2004]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渝府地[2003]1293号《关于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征用土地的批复》,复议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04年11月10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渝府地[2003]1293号《关于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征用土地的批复》至今未被确认违法,故你们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