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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再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严盛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再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严盛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全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必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俊,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修县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砂办)与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伟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修县政府、采砂办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民监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政府、采砂办委托代理人杨亭、冯越洋、鹏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万必闻、欧阳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永修县政府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出让鄱阳湖永修县水域5、6、7、8号4个采区的采砂权。采砂办制作并在“中国投资在线”网站上登载了《永修县砂石开发招商引资推介书(鄱阳湖采砂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推介书》)。该《推介书》称:“鄱阳湖汛期早,时间长,从每年4月上旬到11月底,开采期长达200天;投资金额1.1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为购买采矿权的价款和税费;销售总额可达7-10亿元,利润5000-7000万元”。为配合招商引资,采砂办工作人员编写了《江西省鄱阳湖永修采区2006年采砂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对采砂权的投资前景,包括运作盈利方式、设备投入、人员配置、效益等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预算:按每天采砂260船,每条船1500吨,每吨8元计算,每个工作日泵船销砂收入可达312万元,投资方按30%的比例提取提成款,每天可收入93.6万元,整个采季按180天计算,总收入可达16848万元;成本包括采矿权价款1.1亿元,加上快艇成本、租船租金、燃油费、人员工资、生活费用、利息、海事安监工商收费等,总成本约11832.4万元(按6个月采期计算);利润5015.6万元。该《可行性报告》在投资风险一栏中指出,采砂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自然风险:如果遇上枯水年,会对开采期造成较大影响。不过,1998年长江流域是大水年。从1998年到如今,已经8年。按一般规律,今年也是大水年。即使不是大水年,按照鄱阳湖常年水位,从5月初到10月底,开采6个月(180天)是没有问题的。”采砂办提供给鹏伟公司董事长张伟的《鄱阳湖6、7、8三个采区评估(2006)报告》也指出:“采区正常营运时间本年度5月中旬-11月中旬,全年为期6个月,为作保守投资评估,减去天气等因素,假定正常营业时间为4个月(120天)”。

2006年4月17日,江西省水利厅作出赣水政法字(2006)24号批复,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2006年鄱阳湖永修县部分水域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方案。拍卖可采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控制采砂船为38条,年控制开采总量为2320万吨。”该批复附件载明,鄱阳湖永修县6、7、8号采区年控制采量1740万吨。

采砂办委托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本次采砂权出让事宜,双方做出的《拍卖会标的清单》和《拍卖会特别约定》载明:“鄱阳湖永修县6、7、8号采区采砂权起拍价4068万元;买受人承担采区工作费用25.2万元,按核定采砂船1000元/月/艘收取;税费3550万元,包括应缴国家税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4月26日,鹏伟公司以4678万元竞得鄱阳湖永修县水域6、7、8号采区采砂权。随后,鹏伟公司陆续向永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交纳8228万元,该局出具了相应金额的收费票据,8228万元的收费项目名称均为“采区拍卖款”。2006年5月10日,采砂办与鹏伟公司签订《鄱阳湖永修县6、7、8号采区采砂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一、采砂权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同时满足防汛要求;采砂船数量28艘(功率4000kw以内/艘);年控制采量1740万吨;二、拍卖成交金额8228万元(包括税费);……;十、本合同约定的采区采砂权使用期限,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当年度的有效可采期,实际可采期限以当年水位不能供采砂船只作业时为准”。

自2006年7月以后,江西省持续高温干旱天气,降雨偏少,长江江西段出现同期罕见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水位急剧下降,出现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罕见的低水位。2006年8月18日,因鄱阳湖水位过低造成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鹏伟公司被迫停止采砂。为此,鹏伟公司致函采砂办要求解决开采时间缩短、砂源不足等问题。根据江西省永修县港航管理所的证明,该所2006年度每天6时至18时时间段内对鄱阳湖永修水域5、6、7、8号采区的砂石共收取875.774万元货物港务费,有效收费票据7935张,即砂量875.774万吨,运力船只7935艘次。据此,鄱阳湖永修水域5、6、7、8号采区平均每艘运砂船运力为1103.6849吨。根据鹏伟公司自认其共运砂20900船次,可推算出采量为2306.7015万吨。另据江西省水文局档案资料记载,2006年8月18日湖口水道星子站日平均水位为13.05米,该水位自1970年以来一般出现在10月中下旬以后。据采砂办和鹏伟公司介绍,2006年鄱阳湖的砂石价格在6元至8元之间。

另查明:采砂办是永修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负责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采砂各方关系,对采砂进行监管,维护采砂正常秩序,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根据《2006年鄱阳湖永修辖区采砂管理实施办法》,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永修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砂办,负责采砂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由永修县财政安排。

本案纠纷发生后,2007年鄱阳湖永修县水域5、6、7号采区的采砂权被永修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拍卖取得,该公司与永修县水务局签订《鄱阳湖永修水域河砂开采管理协议》,约定,开采期限“原则上自本协议签订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实际可采期以当年水位不能供采砂船只作业时为准。同时满足防汛要求和国家重点建设要求等不可预见的相关政策。因水位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生产等的一切风险由永修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永修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取得的采砂权年控制采量为2380万吨,合同价款6016万元,其中河道砂石资源费1904万元,该公司自2007年6月20日进场开采至同年10月10日停止作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