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全、皮治勇、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3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全。 被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3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全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皮治勇。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昌均,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昌均。

申诉人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全、皮治勇、一审被告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