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亨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玉清,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昌邑市都昌街道南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云成,主任。 法定代表人:黄铎,董事长。 申诉人潍坊亨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昌邑市都昌街道南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3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