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92号 李有娥、宋胜营: 你们因诉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行监字第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符合公益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属合法行为;因有关补偿事宜的拆迁裁决系由该县房产局作出,属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至于你们申诉提到的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