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秉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勇,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琎,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荣夏,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蕾,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义刚,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赫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腾,北京市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立闽,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申请再审人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针对第200320102652.3号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原二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而非“多卡双向同时收发”手机,并在此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276号决定以及(2010)高行终字第1422号行政判决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内容的认定完全正确,再审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了“多卡双向收发”手机,而未明确限定“多卡同时双向收发”手机。其次,本专利说明书所揭示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一支手机仅能装一片SIM卡,对于需要两个以上号码的人来说,需要携带多支手机,而没有涉及“一片SIM卡工作,另一片SIM卡不工作”带来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问题,本专利发明了一种具有双向收发功能的、可容纳多片SIM卡的手机。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4段内容。其中,第1、2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基本硬件结构,并没有记载可以支持手机“同时”进行双向收发的结构,第3段涉及手机中一片SIM卡来电时的操作,第4段涉及以某一特定SIM卡拨打电话的操作。以上均不涉及特定SIM卡与其他SIM卡“同时”双向收发操作的内容。因此,原二审判决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多卡双向收发”,并未明确限定多卡是“同时”收发还是“非同时”双向收发,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也仅提到“多卡双向收发”,并未公开任何关于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的具体技术方案,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且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综上,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