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3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毛小敏,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PHUA BAH LEE,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浙申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四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彦君 审 判 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