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行提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忠泉。 委托代理人:蔡正保,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行提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忠泉。

委托代理人:蔡正保,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文飞,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琎,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上海精凯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曹忠泉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上海精凯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18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忠泉的委托代理人蔡正保,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邢文飞、毛琎,精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520014575.5,申请日为2005年9月1日,专利权人为曹忠泉,权利要求是:“1、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与斜齿轮机匣(8)或磨刀机匣(1)制成一体。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位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

精凯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附件1、2作为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27日向曹忠泉和精凯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精凯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曹忠泉,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曹忠泉于2008年1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精凯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4-1至附件5-9作为证据,其中附件5-1为US3672586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及中文译文7页,授权公告日为1972年6月27日。精凯公司认为从附件5-1附图3、5、6中可以清楚地看到200B、200、200C构成了档油围壁,把3个齿轮包裹在其中,200B上顶点和200C的上顶点之间构成了本专利中的缺口,使齿轮和传动螺杆联结,墙体202B、212一起罩住传动螺杆144使其上的油不至于甩出,齿轮14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间齿轮”,齿轮1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斜齿轮”,护罩200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共同构成本专利中的“档油围壁”,用以防止从油槽162中蘸取的润滑油飞溅四处,后圆弧部200C顶部和圆柱部200B的顶部之间构成了本专利中的“缺口”,用以提供齿轮和螺杆之间的啮合连接,在螺杆144外围添加一个弧面罩将螺杆罩住以防止其上的润滑油随着螺杆旋转而甩出是公知常识,因此附件5-1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9日再次收到精凯公司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曹忠泉于2009年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代理委托书、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曹忠泉的具体修改方式是: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将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3和4的限定部分作为对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限定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曹忠泉分别于2008年12月19日、200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精凯公司,将其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29日收到的精凯公司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曹忠泉。精凯公司于2009年2月9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6、7作为证据,明确表示由于曹忠泉合并了权利要求1和2,故增加理由和证据附件6、7。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曹忠泉于2009年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精凯公司,将精凯公司于2009年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曹忠泉。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精凯公司对于曹忠泉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无异议。此次口审在曹忠泉于2009年1月4日提出的修改文本基础上进行审查。精凯公司当庭提交了附件4-1至附件4-15以及附件5-1至附件5-9的原件,曹忠泉对附件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精凯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2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了具体的无效理由。曹忠泉于2009年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页,经核实,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方式一致。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与斜齿轮机闸(8)或磨刀机闸(1)制成一体。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外的传动齿轮位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

2009年4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2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321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附件5-1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曹忠泉对该附件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因此附件5-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2)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附件5-1公开了绕线机中的齿轮润滑部分,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抛油环160通过与齿轮146匹配驱动,并且通过护罩200(图3至6)封闭,其限定了从机油箱162获得的润滑剂并且反映了润滑剂旋转式喷洒齿轮146及150,并且因此向上移动。更特别的是,该护罩200适宜且严格地与基架支撑物198(图4)固定起来,并且沿着抛油环160有直接向前部分200A扩展至机油箱162中,该抛油环带有圆柱形部件200B,从部件200A向上伸展,并且从齿轮150封闭隔开。护罩200也有一通用的圆柱形向后的圆弧片200C,可从抛油环160向外扩展,并且接近齿轮146空隙。抛油环160,齿轮146及150,以及扩罩200提供了操作工具,从由机油箱162供应源中获得润滑油,并且以喷雾状态喷出润滑剂,或者注入抛油环或通过第一输送管202发出喷雾润滑剂(参见附件5-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附图3至6)。附件5-1中护罩200的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共同包裹其内的齿轮组,防止齿轮上的润滑油飞溅四散,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档油围壁”;齿轮146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齿轮”;齿轮160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斜齿轮”;圆柱部200B的上顶点和后圆弧部200C的上顶点之间存在开口,从而使齿轮和螺纹联接,从附件5-1的译文及附图,可以确定上述螺纹是螺杆上带有的螺纹,该开口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缺口。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针对的是裁剪机磨刀机构,附件5-1技术方案的应用环境是绕线机;(2)本专利的中间齿轮是与外部的传动齿轮啮合,而附件5-1中的齿轮146是与带有螺纹的传动螺杆相配合工作的。涡轮蜗杆传动、圆柱齿轮传动、斜齿轮传动、圆锥齿轮传动等方式均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裁剪机磨刀机构和绕线机均是机械设备,二者均涉及齿轮组保油润滑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斜齿轮传动替代附件5-1中的螺杆传动并将绕线机中齿轮组保油润滑的技术应用于裁剪机磨刀机构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