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74号 法定代表人:田力普,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杨振宇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振宇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逾期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导致其PCT申请无法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而原一、二审判决认为该逾期行为未导致杨振宇合法权益受损,属程序瑕疵,错误地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时虽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此未妨碍杨振宇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故原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基本适当。杨振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振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