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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与张保忠、林金栋、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103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毓琴,北京金思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103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毓琴,北京金思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凯隆,北京金思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金栋。

一审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与被申请人张保忠、林金栋、一审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