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103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毓琴,北京金思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凯隆,北京金思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金栋。 法定代表人:陈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与被申请人张保忠、林金栋、一审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