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2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大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胜利,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