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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2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大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2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大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胜利,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