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01号 委托代理人:马玉丰。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源县石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高红梅。 申请再审人张大勇因与被申请人江源县石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瓦业公司)、一审被告高红梅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大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