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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华泽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晶廷。 委托代理人:张骥,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斌,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晶廷。

委托代理人:张骥,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斌,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水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华泽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少军,该公司职工。

申请再审人张晶廷因与被申请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牙河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华泽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询问当事人。张晶廷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斌、子牙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向东、华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晶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