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洪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栋,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章根。 委托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洪亮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亮申请再审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附件2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管外壁上和外管内壁上设有环形台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簧套在螺栓上,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