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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所安与襄阳市乾泰磷化有限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9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所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乾泰磷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定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陈所安因与被申请人襄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9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所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乾泰磷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定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陈所安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乾泰磷化有限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所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