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好兵与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好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喜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芳,天津万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好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喜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芳,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好兵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公司)侵犯发明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好兵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以及涉案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是错误的。1.根据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王好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王好兵认为,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没有针对套管实施任何技术解决方案,套管仅解释了对燃气管进行施工的位置。同时,被诉侵权方法中去掉套管的技术方案相较于涉案专利方法也未使燃气管产生新的功能并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套管的存在与否对于施工方法来说不能独立的产生技术效果,专利方法中是否存在套管对于实现使燃气管具有防腐蚀的功能,达到加固燃气管的技术效果不存在任何影响,所以不能把套管认定为单独的技术特征。2.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对燃气管进行防腐修复加固。被诉侵权方法去除套管的目的在于扩大孔径,便于后续施工。对于用复合材料灌注胶液从而对燃气管进行防腐加工来说,涉案专利中清除燃气管与套管间杂物和被诉侵权方法中清除燃气管与楼板间隙杂物,都是为了清理燃气管周围空间,便于对燃气管表面进行清洁和施工;涉案专利中调整燃气管与套管间隙和被诉侵权方法中调整燃气管与楼板间隙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燃气管的位置,便于对燃气管进行施工。即便被诉侵权方法中去掉套管,其施工也是针对与套管对应位置的燃气管道进行的。因此,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相等同。3.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相矛盾,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为确保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早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就要求安装燃气管道时,在与燃气管对应的楼板中必须安装套管。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是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设计的,并且该技术方案的每一项施工步骤也都是在充分注意不违反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实现的,并非专利权人特意将套管作为可以达到独立技术效果的特征来限定涉案专利方法,进而真正达到了使社会公众用气更加安全放心的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豫能公司显然试图通过去掉原有套管的违规操作方法,故意规避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其结果使得被诉侵权方法不仅明显违反了国家标准,而且给燃气使用带来了新的不安全隐患。因此,与涉案专利方法相比,被诉侵权方法明显属于有意规避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变劣技术方案,豫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综上,王好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豫能公司擅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构成对王好兵专利权的侵害,判决豫能公司赔偿王好兵经济损失52万元及为调查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38779元;并由豫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豫能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豫能公司是按照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的,该施工方案中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管”、“燃气管与套管间间隙均匀或可调整均匀时”的判断步骤;缺少“需调整燃气管与套管间的间隙的、使其均匀”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王好兵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套管不是涉案专利单独的技术特征的认定,不仅违反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实施步骤不符,更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实际上,套管的存在不仅决定燃气管的施工位置,套管与燃气管之间的间隙也是选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两种不同技术方案的必要条件。因此,套管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司法鉴定意见否定豫能公司去掉套管施工方案的技术效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豫能公司该项专利技术效果的认定相悖,是不公正、不科学的。3.豫能公司在施工中保留套管的施工方案仅是个例。豫能公司在此项施工中,除按照一户住户的要求保留套管外,其他施工步骤均是按照豫能公司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的。豫能公司虽然没有针对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于此项施工方案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认可该决定对于豫能公司的施工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认定结论。4.豫能公司的施工方案已经通过天津市燃气集团的备案审查。王好兵提起的本案诉讼是侵权之诉,其在一审、二审中并未提出豫能公司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诉求,现其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该诉求与本案侵权之诉无关。综上,豫能公司请求本院驳回王好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套管是否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否构成等同;王好兵提出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主张是否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一、关于套管是否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系独立权利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室内燃气管段的修复加固方法。权利要求1在其前序部分限定其实施的修复加固方法是以“燃气管与套管间间隙均匀或可调整均匀时”为前提的。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描述了施工步骤,其中步骤1进行预处理所描述的具体步骤为:“清除燃气管与套管间的杂物,去掉燃气管上的浮锈;需调整燃气管与套管间间隙的、使其均匀;……”从权利要求1的上述描述来看,套管与燃气管的间隙是否均匀,不仅决定了涉案专利实施修复加固的方案选择,而且决定了具体的加固步骤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涉及到套管的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王好兵所述套管的存在与否对于施工方法来说不能独立的产生技术效果,不能把套管认定为单独的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否构成等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