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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付志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该公司董事长。

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 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 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付志洪。

再审申请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付志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先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由于上下层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可以透过中间层的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相互粘接,使本专利所述的复合板成为一个整体,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的效果。”上述认定中的“上下层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可以透过中间层的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相互粘接”和“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的效果”应当为“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记载”,而非“本专利说明书记载”。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位置不同,法律意义相差极大。而且,“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的效果”是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作用,而不是二审判决认定的那种物质作用方式的作用。(二)二审判决的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在多年的专利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如下审判原则,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而说明书增加的技术特征(通常是在实施例中),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将人为地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制造方法技术特征,二审判决却将基材层与增强层如何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作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对待,导致对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出现明显错误。

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一)实施例本身即为专利说明书的一部分,先驱公司的第一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1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未将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而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整体记载,尤其是根据“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至少有两层,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至少有一层,两层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下面和上面”的内容,确定得出上述复合必然会使得上下层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可以透过中间层的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相互粘接,使本专利所述的复合板成为一个整体,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的效果,故先驱公司的第二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付志洪提交意见称:(一)先驱公司所述法律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先驱公司所述的法律依据均为适用于专利侵权案件的规范,而本案为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专利权利要求不可能对发明的所有细节作出叙述,专利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所用的材料有镁质胶凝植物纤维,镁质胶凝植物纤维有一定的流动性,当两层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中间夹有网状架构时,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可以透过玻纤网格布,使玻纤网格布两侧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相互结合形成一个整体,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二审法院依据上述原则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先驱公司通过缠诉、多次无效本专利,以达到拒不向专利权人缴纳侵权赔偿款的目的。

本院审查查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上面和下面,并通过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使两层相互粘接,而将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牢固地夹在中间,使其成为一个整体。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主要作用是增强该复合板的强度、硬度及厚度。竹编网增强层是由竹子制成的厚度为0.1mm-3mm的扁条编织而成的网状物。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主要作用是使该复合板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二审判决认定部分引用的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即来自于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将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认定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焦点1。根据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专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具体实施方式属于专利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二审判决将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认定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先驱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2。本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它由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组成,其特征在于: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至少有两层,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至少有一层,两层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下面和上面。”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记载“上下层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可以透过中间层的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相互粘接”和“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的效果”的文字内容,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至少有两层,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至少有一层,两层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下面和上面”的文字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具有一定流动性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产品为复合板的相关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两层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中间夹有网状架构时,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可以透过玻纤网格布,使玻纤网格布两侧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相互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否则,如果上下层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不是透过中间层的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相互粘接的话,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产品将无法形成复合板。在上下层的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透过中间层的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网格孔相互粘接的情况下,复合板确实具有整体强度和抗折抗弯强度的效果,这也为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所证实。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先驱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