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顺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华。 一审第三人:温士丹。 再审申请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顺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华,一审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辽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