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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天、刘纪琼与李远德、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天,又名邱孝忠。 申诉人(一审被告):刘纪琼,又名刘继琼。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天,又名邱孝忠。

申诉人(一审被告):刘纪琼,又名刘继琼。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远德

一审被告 :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天,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县公司。

负责人:邱天,经理。

一审被告: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天,董事长。

邱天、刘纪琼因与李远德、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县公司、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 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高检民抗〔2013〕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