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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深圳市合众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红,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炜,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红,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炜,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炜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贵良。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鼎泰嘉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中,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合众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宝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华仁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登立,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公司)与上诉人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深圳市鼎泰嘉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合众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呼和浩特市华仁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因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原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7月22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签订《成都天骋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骋公司)、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公司)、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珩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贵良将其持有的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各90%的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三岔湖公司将其持有的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

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京龙公司同意受让转让股权的全部而非部分,因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如因京龙公司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次序的完全完成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的交易,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等约定的最后成交日单方自主选择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尚未完成转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并在最后成交日向京龙公司收取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如京龙公司逾期支付前述定额违约金,京龙公司应就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本条等约定取消、中止、终止尚未完成转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京龙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反之,因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转让股权的交易,京龙公司有权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应予以积极配合,在京龙公司发出书面取消交易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京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京龙公司承担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逾期未支付,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应返还和应承担的金额每日1‰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8个月内(在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已按照协议的约定依法持有其名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亦即在2010年3月22日(以下简称为最后成交日)或之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转让股权的交易。

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天骋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27586700元、星展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14937200元、锦荣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32194250元、锦云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16999100元、思珩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53282250元。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京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京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转让天骋公司股权的价款4000万元;京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天骋公司转让股权的所有剩余价款87586700元;京龙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等约定的最后成交日或之前完成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京龙公司同意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要求京龙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其单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亦可多于1人),京龙公司不得异议,必须予以配合和接受。第四条第五款至第九款约定:京龙公司应在股权转让价款汇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以及其指定收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之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才同时依次序将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的过户文件交给京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时向京龙公司移交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

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按本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解除本协议;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选择取消、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约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另行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协议各方不可撤销的一致同意: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可能后于本协议,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绝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亦不应妨碍本协议的执行,协议各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关系等,一概仍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有任何冲突、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协议各方不可撤销的还一致同意: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而完成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公示效力,完全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亦完全符合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愿,其法律效力无任何瑕疵。任何在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转让中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须按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或按对方书面方式指定的地址,以书面文件原件通知对方。任何通知须以对方书面签收才视为送达,但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除外。一方为履行本协议而需向对方发出通知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时,通知一方有权采取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履行通知程序,信件到达日,为另一方签收日。协议中,刘贵良的收件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普桥村四组30号-1,三岔湖公司的收件地址是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路188号,京龙公司的收件地址是车苑小区18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