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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与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IND LIFETECH GROUP LTD.又名:加拿大IND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开曼群岛。 法定代表人:王书卿,该公司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IND LIFETECH GROUP LTD.又名:加拿大IND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开曼群岛。

法定代表人:王书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大勇,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五路177号8号楼801户。

委托代理人:魏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科技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风杰,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