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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蓬,北京市北斗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边巴扎西,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诺迪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原审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西公司)、原审被告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诺迪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藏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4月29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与西藏诺迪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向西藏诺迪康公司提供期限为1年的(即至2007年4月29日止)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87%;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的20日;如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则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对于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如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本借款合同对应(藏康)农银抵字(2006)第007008号《抵押合同》。

2006年4月29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与西藏华西公司签订了编号为(藏康)农银保字(2006)第007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西藏华西公司愿意为西藏诺迪康公司依上述《借款合同》而与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06年4月29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分别与西藏诺迪康公司和西藏华西公司签订了编号为(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8号《借款合同》和(藏康)农银保字(2006)第008号《保证合同》。该《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均同与前述(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7号《借款合同》和(藏康)农银保字(2006)第007号《保证合同》。

为确保(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7号、008号《借款合同》切实得到履行,2006年4月29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西藏诺迪康公司、成都诺迪康公司订立了编号为(藏康)农银抵字(2006)第007008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400.00万元;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抵押权人于2006年4月14日共同确认的《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2006年4月21日,四川省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广工商抵登(2006)字第045—1号《抵押物登记证》,就抵押人西藏诺迪康公司以其28台(套)热风循环烘箱设备向抵押权人农行拉萨康昂支行提供抵押担保予以登记。2006年4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广他项(2006)第6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载明:西藏诺迪康公司作为义务人将其享有的位于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七社的面积为20100.90㎡之土地使用权依《抵押合同》约定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6年4月24日,广汉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出具房广他字第8894号《房屋他项权利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西藏诺迪康公司以其坐落于向阳镇胜利村七社的所有权证号为2254-1、2255-2、2256-2、2257-2、2258-2的房产为涉案金融贷款向权利人农行拉萨康昂支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6年4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成他项(2006)第11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义务人成都诺迪康公司以其坐落于锦江区琉璃乡麻柳湾村2、3组规划红线内面积为51577.38㎡的土地使用权向权利人农行拉萨康昂支行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一审另查明,2006年4月29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出具编号分别为2006007、2006008两份《借款凭证》,显示其已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西藏诺迪康公司分两次各发放借款2700万元(共计5400万元),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2007年4月29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从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扣收了借款人西藏诺迪康公司依(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7号《借款合同》应予偿还的借款本金270万元。

2007年6月6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扣收了借款人西藏诺迪康公司应予偿还的(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8号《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40万元。2007年6月8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从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扣收了借款人西藏诺迪康公司应予偿还的(藏康)农银借字(2006)第008号《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230万元。

西藏诺迪康公司就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在各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后便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7月7日、2009年5月25日、2011年2月1日和2011年10月31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向西藏诺迪康公司发出4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催收债权,后者均予签收确认。

2008年7月7日、2009年11月8日、2011年8月4日和2011年10月31日,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向西藏华西公司发出4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担保人履约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后者亦予签收确认。

至2012年6月20日,西藏诺迪康公司仍欠借款本金4860万元,积欠利息11556646.72元(含复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