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7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淑荣。 一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春光,该村村长。 再审申请人何福云、王喜东、王喜胜因与被申请人王淑荣及一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提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福云、王喜东、王喜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张 纯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