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良,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赵 柯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