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奇,该公司经营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汪云,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方勤,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张 纯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