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红,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炜,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炜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贵良。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中,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中,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家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登立,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家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登立,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公司)与上诉人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及被上诉人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公司)、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珩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原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7月22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签订《成都天骋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刘贵良将其持有的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各90%的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三岔湖公司将其持有的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 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京龙公司同意受让转让股权的全部而非部分,因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如因京龙公司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次序的完全完成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的交易,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等约定的最后成交日单方自主选择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尚未完成转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并在最后成交日向京龙公司收取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如京龙公司逾期支付前述定额违约金,京龙公司应就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本条等约定取消、中止、终止尚未完成转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京龙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反之,因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转让股权的交易,京龙公司有权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京龙公司发出书面取消交易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京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京龙公司承担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逾期未支付,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应返还和应承担的金额每日1‰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8个月内(在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已按照协议的约定依法持有其名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亦即在2010年3月22日(以下简称为最后成交日)或之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转让股权的交易。第三条第七款至第十二款约定: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除实质享有四川省简阳市丹景乡柏树村二、三、四、七社面积为283526M2、255416M2、293765M2、259998M2、118405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国用[2009]第03234号、简国土资确[2009]17号、简国土资确[2009]15号、简国土资确[2009]18号、简国土资确[2009]19号)外,无其他财产。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应以有关土地交付时(即从相关政府部门接收之时)的状态为准。 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天骋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27586700元、星展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14937200元、锦荣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32194250元、锦云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16999100元、思珩公司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53282250元。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约定:京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指2009年7月22日)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京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转让天骋公司股权的价款4000万元;京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转让天骋公司股权的所有剩余价款87586700元;京龙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等约定的最后成交日或之前完成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只能在支付思珩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中最后的一笔相等于1000万元的款项冲抵,即:京龙公司必须另行支付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在支付思珩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最后一笔相等于1000万元款项时京龙公司才可以将履约保证金与等额股权转让款冲抵。如京龙公司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自动将履约保证金与京龙公司应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的任何违约金、违约赔偿等冲抵,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不须另行通知京龙公司。京龙公司同意,其不论因任何原因延迟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任何履约保证金、股权转让价款或违约金等,京龙公司应按照应支付和应承担金额每日1‰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京龙公司逾期支付任何款项超过10日的,不论延迟支付金额多少,一律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随时单方自主选择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在该日(即京龙公司逾期支付任何款项之日起的第10日)尚未完成转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京龙公司必须予以配合,京龙公司并应在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发出书面取消交易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