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民监字第l3号 你们因与被申诉人陈贻某、陈某发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0)琼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立案审查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们所主张的海口市博爱北路33号房屋系陈嘉琛的个人财产,而非陈嘉琛、陈嘉琔、陈嘉琦三兄弟的共有财产问题,鉴于你们并无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海南高院再审判决的认定,故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们所主张的海南高院再审审理违反规定立案、错误取舍证据及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鉴于你们所申诉的该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们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